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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4〕77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有效防范保险公司信托计划投资的风险,完善信托计划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9月23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

    问: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如何认可?

 答:保险公司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前投资的信托计划,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7号: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进行认可;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后投资的信托计划,使用外部评级法的,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75%作为其认可价值。

  4.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非认可资产。

 (二)保险公司投资的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75%作为其认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