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2月23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代码、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达到举牌标准的交易日期(以下简称交易日)。
(二)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三)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四)保险公司举牌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发、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五)保险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权);按照规定符合纳入股权管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情况,列明公司报文的文件标题、文号和报送日期。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本准则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股票,发生举牌行为的,由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格式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附件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格式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XXX公司关于举牌XXX股票的
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公司举牌XXX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1.股票名称和代码
2.交易日
3.上市公司公告日期
二、主体信息
1.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2.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与保险公司关系
(2)一致行动人名称,一致行动相关约定
三、金额和比例
1.投资该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2.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四、交易方式
五、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2.保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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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该股票余额 |
可运用资金余额 |
平均持有期 |
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 现金流入金额 |
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 现金流出金额 |
账户和产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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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和产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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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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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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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投资该股票余额 |
资金成本 |
资金期限 |
资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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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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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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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安排
1.管理方式
2.向保监会报告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