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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5〕22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改进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转变行业增长方式,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建设工作,现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见附件)予以发布。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