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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019]182号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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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银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并决定对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保监会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强化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的组织保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期组织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情况变化研究讨论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

二、银保监会将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

评估利率参考公式为:\({i}{=}\min{\{}{r}_{t}{,}{int}{)}\)

其中:

1.\(int\)为保险业近三年风险调整后的平均财务投资收益率,即将保险业近三年平均财务投资收益率扣除对信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的补偿。

2.\({r}_{t}\)为市场利率决定部分,公式如下:

\({r}_{t}{=}{r}^{floor}{+}{w}_{1}\times{[}\min{(}{r}{,}{r}^{cap}{)}{+}{w}_{2}\times{[}{m}{ax}{(}{r}{,}{r}^{cap}{)}{-}{r}^{cap}{]}{-}{c}\)

以上公式中,\(r\)为基准市场利率,\({r}^{cap}\)、\({r}^{floor}\)分别为基准市场利率的上限和下限,\({w}_{1}\)、\({w}_{2}\)为不同的权重系数,\(c\)为红利隐性成本。

以10年期国债750天移动平均值为基准市场利率,通过对基准市场利率的历史经验以及未来走势的判断,动态设定基准市场利率上下限值。基准市场利率介于上下限之间及低于下限的部分认定为常规波动、超出上限的部分认定为非常规波动,分别按不同权重计入评估利率。对分红型人身保险,扣减红利隐性成本。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执行以下规定:

1.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分红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

3.万能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银保监会支持并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设计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产品,优化保险供给。

五、原保监会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