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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5]22号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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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

第五条 除人身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外,市场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各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EX\times RF\)

其中:

MC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EX为风险暴露,市场风险的风险暴露等于该项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另有规定除外;

RF为风险因子,\(RF=R{{F}_{0}}\times (1+K)\);

RF0为基础因子;

K为特征因子,\(K=\sum\nolimits_{i=1}^{n}{{{k}_{i}}={{k}_{1}}+{{k}_{2}}+…+{{k}_{n}}}, K\in [-0.25,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ki为第 i 个特征系数,n 为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  ,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i=0。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算某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计算,不得按类别合并计算。

第七条 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负债)采取市场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 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利率风险,是指由于无风险利率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财务报表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具有明确期限的境内投资资产,应按本规则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券类资产,包括政府债、准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含可转债;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利率类金融衍生品,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

(四)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应反映无风险利率不利变动对资产、负债及其认可价值的综合影响。

第一节 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本规则第十条所称的债券类资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利率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

值;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D RF0
0 < D ≤ 5 \(D\times (-0.0019\times D+0.0214)\)
5 < D ≤ 10 \(D\times (-0.0007\times D+0.0154)\)
D > 10 \(D\times 0.0019\)

其中,D为资产的修正久期,修正久期的计算可参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方法。对于浮息债,D为资产的利率久期。

第十三条 利率互换的利率风险暴露EX为合约名义本金;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ABS(D) RF0
0 < ABS(D) ≤ 5 \(D\times (-0.0019\times ABS(D)+0.0214)\)
5 < ABS(D) ≤ 10 \(D\times (-0.0007\times ABS(D)+0.0154)\)
ABS(D) > 10 \(D\times 0.0019\)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D为资产的修正久期;

合约方向为收固定利率、付浮动利率的,合约久期为正,反之为负。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国债资产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的要求,且套期期限不低于3个月的,可将国债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债券组合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套期组合最低资本 = ABS(被套期债券组合资本要求-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二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保险公司对国债资产进行了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套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认定为高度有效的要求,或套期保值期限低于3个月的,国债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债券组合不得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国债期货空头单独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空头最低资本 = ABS(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 × 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二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被套期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资产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采用情景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MC利率风险  = Max[(AA基础情景 – PV基础情景)-(AA不利情景 –PV不利情景), 0]

其中:

MC利率风险为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AA基础情景为评估日人身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

PV基础情景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到的评估日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

AA不利情景为不利利率情景假设下,重新计算的评估日人身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

PV不利情景为不利利率情景假设下,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要求计算得出的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其预期现金流与计算PV基础情景时的预期现金流应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不利利率情景假设应综合考虑利率曲线的各种形态变化和资产负债计量属性的影响,由保监会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市场和保险行业状况以及审慎监管需要确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节 再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八条 单独经营财产险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其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按照财产保险公司相关规则计算。

第十九条 单独经营人身险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其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按照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规则计算。

第二十条 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应对非寿险业务和寿险业务分别使用综合因子法和情景法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经算术加总得到再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如有证据表明计算结果不存在重大差异,再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分出公司类型,分别适用财产保险公司或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规则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章 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权益价格风险,是指由于权益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内权益类投资资产(房地产权益资产除外)、对境内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保监会指定的资产,应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普通股票;

(二)未上市股权(不含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股权);

(三)证券投资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

(四)可转债;

(五)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

(六)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未上市股权投资计划(含未上市股权投资基金);

(八)权益类信托计划;

(九)股指期货;

(十)优先股;

(十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上市普通股票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普通股票 RF0
沪深主板股 0.31
中小板股 0.41
创业板股 0.48

根据股票涨跌幅度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x  k1
x ≥ 1 1
0 ≤ x < 1 x2
-1 ≤ x < 0 -x2

其中,x = (上市股票账面价值-购买成本)/购买成本,购买成本为某只股票各次购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根据股票本身是否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设定特征系数k2,赋值如下:

是否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k2
1
其他 x2

第二十四条 未上市股权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8。

前款所称未上市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对被投资对象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

第二十六条 债券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6。对分级债券基金,还应根据基金属于优先级或劣后级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优先级或劣后级 k1
优先级 -0.2
劣后级 0.2

第二十七条 股票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对普通股票基金,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5,对分级股票基金,根据基金属于优先级或劣后级,RF0分别赋值如下:

优先级或劣后级 k1
优先级 0.1
劣后级 0.45

第二十八条 混合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

第二十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1。

第三十条 可转债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8。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2。

对带有符合以下条件保证条款的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应按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规则计算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一)合同明确约定最低保证回报;

(二)最低保证回报水平不明显低于相应信用等级债券的市场回报率;

(三)最低保证回报设定担保机制;

(四)合同中约定赎回条款,使合同双方有足够经济动机履行赎回权利或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对以下资产使用穿透法计算其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一)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未上市股权投资计划;

(三)权益类信托投资计划;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适用穿透法的资产。

本规则所称穿透法,是指保险公司确定某项金融产品所投资的具体、明确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指债券、股票、未上市股权等具体产品),根据各项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和风险因子计算相应的最低资本,并将各项基础资产最低资本算术加总作为该类金融产品最低资本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基础资产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债券、存款、债权类资产等),且投资于信托计划、银行信贷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不高于20%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60%以上资产投资于信托计划、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不能分类为上述(一)(二)(三)类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十四条 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确实无法采用穿透法计算最低资本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类别赋值如下:

资产管理产品类别 k1
权益类 0.25
固定收益类 0.06
另类 0.4
混合类 0.2

第三十五条 未上市股权投资计划确实无法采用穿透法计算最低资本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31。

第三十六条 权益类信托计划确实无法采用穿透法计算最低资本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31。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上市普通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的要求,且套期期限不低于3个月的,可将股指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股票组合合并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公式如下:

股指期货套期组合最低资本 = ABS(被套期股票组合资本要求-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赋值为0.31。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上市普通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套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的要求,或套期保值期限低于3个月的,股指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股票组合不得合并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股指期货空头单独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股指期货空头最低资本 = ABS(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赋值为0.31。

第三十九条 优先股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分类

发行方式

发行机构和类型

基础因子

上市公司

公开

0.06

非公开

银行、保险机构发行的不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或者非银行、非保险机构发行的

0.12

银行、保险公司发行的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18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3

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公开

银行、保险公司发行的不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或者非银行、非保险机构发行的

0.15

银行、保险公司发行的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0.15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0.2

城市商业银行

0.25

其他商业银行

0.3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45

保险公司发行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15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4

本规则所称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标准参照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内法人机构在境外的分行适用其境内总行的基础因子,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各级充足率达标是指上述三个充足率指标均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各级资本标准。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应采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数据。若无法获得商业银行最近一年内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按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标确定风险因子。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对境内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该项投资的认可价值;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投资对象 RF0
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0.1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0.15

根据投资对象性质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投资对象性质 k1
金融机构 -0.25
保险关联行业(非金融) -0.2
其他 0

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股权,适用本规则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资产的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投资性房地产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含境外投资性房地产),应计算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物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股权。

第四十四条 以物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房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风险因子按照下列标准设定:

(一)以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8;

(二)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2,根据房地产相关风险特征设定特征系数k1、k2、k3

根据房地产市值变动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房地产市值变动 k1
x ≥ 1 1
0 ≤ x < 1 x2
-1 ≤ x < 0 -x2

其中,x为该项房地产价值变动幅度,x = (房地产账面价值-房地产购买成本) / 房地产购买成本

根据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包括穿透后的投资性房地产基础资产)认可价值占保险公司总认可资产(扣除卖出回购证券等融资性交易余额)的比例r设定特征系数k2,赋值如下:

r k1
r > 10% 0.2
5% < x ≤ 10% 0.1
0 < x ≤ 5% 0.05

根据房地产所处位置设定特征系数k3,赋值如下:

房地产所处位置 k3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0.03
境内其他地区 0.05
境外 0.06

第四十五条 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股权,其房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相同。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五章 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境外资产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外投资资产(不含境外投资性房地产和境外存款),应计算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境外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

(二)境外权益类投资资产,不含境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第四十九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市场的区分 RF0
发达市场 0.0762
新兴市场 0.2139

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区分标准适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

MC境外_固收 = (MC2境外_固收_发达 + 2 × ρ × MC境外_固收_发达 × MC境外_固收_新兴 + MC2境外_固收_新兴)1/2

其中:

MC境外_固收为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_固收_发达为发达市场的外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_固收_新兴为新兴市场的外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ρ为MC境外_固收_发达MC境外_固收_新兴的相关系数,ρ=0.1365。

第五十条 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市场的区分 RF0
发达市场 0.30
新兴市场 0.45

第五十一条 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境外_权益 = (MC2境外_权益_发达 + 2 × ρ × MC境外_权益_发达 × MC境外_权益_新兴 + MC2境外_权益_新兴)1/2

其中:

MC境外_权益为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_权益_发达为发达市场的外币权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_权益_新兴为新兴市场的外币权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ρ为MC境外_权益_发达MC境外_固收_新兴的相关系数,ρ=0.375。

第五十二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和境外权益类投资资产的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分别为所属各项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六章 汇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波动引起外币资产与负债(含外汇衍生品)价值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其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的投资资产与负债计算汇率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币流动性管理工具;

(二)外币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

(三)外币权益类投资资产;

(四)外汇衍生品;

(五)外币房地产;

(六)外币其他资产;

(七)外币负债。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将其外币资产和负债区分币种进行对冲汇总,汇率风险暴露EX为同币种外币资产减去同币种外币负债的净额绝对值(美元和汇率跟美元挂钩的货币之间,可视为同币种计算净额);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35。

根据币种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币种 k1
美元和汇率跟美元挂钩的货币 0
欧元、英镑 0.05
其他货币 0.12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对外汇资产或负债通过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要求的,可将外汇远期合约与其被套期资产(负债)组合合并计算汇率风险最低资本,公式如下:

汇率套期组合最低资本= ABS(被套期外币资产(债务)总规模-外汇远期合约名义本金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中汇率风险因子相同。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外汇资产或负债通过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套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要求的,外汇远期合约与其被套期资产(负债)组合不得合并计算汇率风险最低资本。外汇远期汇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外汇远期最低资本=ABS(外汇远期合约名义本金价值×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中汇率风险因子相同;

被套期外汇资产或债务的汇率风险最低资本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计算。

第五十八条 汇率风险的最低资本为各项资产(负债)的汇率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七章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第五十九条 各类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采用相关系数矩阵进行汇总,计算公式为:

MC市场 = (MC向量 × M相关系数 × MCT向量)1/2

其中:

MC市场代表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向量为一个行向量,由(MC利率,MC权益价格,MC房地产, MC境外固收,MC境外权益,MC汇率)组成;

MC利率为利率风险的最低资本;

MC权益价格为权益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房地产为房地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固收为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权益为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汇率为汇率风险的最低资本;

M相关系数为各类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相关系数矩阵;

MCT向量MC向量的转置。

第六十条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相关系数矩阵如下:

  MC利率 MC权益价格 MC房地产 MC境外固收 MC境外权益 MC汇率
MC利率 1 -0.14 -0.18 0 -0.16 0.07
MC权益价格 -0.14 1 0.22 0.06 0.5 0.04
MC房地产 -0.18 0.22 1 0.18 0.19 -0.14
MC境外固收 0 0.19 0.18 1 0.04 -0.01
MC境外权益 -0.16 0.5 0.19 0.04 1 -0.19
MC汇率 0.07 0.04 -0.14 -0.01 -0.19 1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明确的资产和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