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king too long? Close loading screen.

粤银保监发〔2018〕13 号 –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公司 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 (试行)》的通知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驻粤各省级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强广东( 不含深圳市) 人身保险公司银邮兼业代理渠道经营管理, 规范银邮兼业代理业务费用列支行为, 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 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局制定了《 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 不含深圳市, 下同) 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 规范银邮代理业务费用列支行为, 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 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东通过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面向个人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经营主体( 下筒称“ 保险公” ) , 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未设立省级分公的驻粤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根据本指要求, 将广东作为虚拟机构独立核算, 确保各项费用如实反映实际经营成本状况。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邮代理产品, 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面向个人销售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保险。 通过个人代理, 区域拓展、 银邮二次开发等自有队伍, 专业中介等渠道销售的共享银邮产品, 不属于本指引定义的银邮代理产范围。

本指引所称费用, 是指保险公司为维持前款银邮代理产品和银邮代理渠道的正常经营管理, 以及为获取保单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指引所称费用科目并非直接对应公司现有会计科目或预算科目, 是对现有会计科目重新进行了定义和归集。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经济事项的性质, 将现有会计科目项下相关费用事项转换对应到本指引所定义的费用科目项下。

第四条 分险种费用管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独立性原则。 保险公司应实现银邮代理业务费用的独立归口核算, 同一费用科目项下的经济事项可以区分到销售渠道并保留相应痕迹。 不得在各销售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 不得以其他费用弥补银邮代理业务费用不足。

( 二) 真实性原则。 保险公司银邮代理费用的各项支出应如实反映业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费用支出用途应有明确对象、 有验证痕迹, 不得随意变通费用用途和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 做到内容真实、 数字准确、 资料可靠。

( 三) 合规性原则。 保险公司应牢固树立合规意识,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依法合规加强费用内控管理, 按照本指引要求将费用科目合理分摊至银邮代理产品。 应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渠道日常管理, 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 确保各项费用按照统一方法进行分摊, 不得调剂不同产品费用支出。

( 四) 及时性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 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结算入账, 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章 险种分类

第五条 为确保分险种费用核算的科学性, 保险公司应对银邮代理产品进行必要的分类, 分类标准包括按险种类别、 按险种设计属性、 按缴费类别、 按缴费期限和保障期限等。

第六条 按险种类别, 银邮代理产品分为传统险、 分红险、 万能险、 投连险等四类产品。 其中, 短期意外险、 短期健康险合并统计在传统险类。

第七条 按设计属性, 银邮代理产品分普通产品与价值产品两类产品。 价值产品是指通过银邮渠道销售的有别于传统柜面销售的银邮产品, 从产品性质、 费用结构、 保障期限、 价值创造能力等角度来说更接近于或等同于个人营销、 专业中介渠道销售的产品。

保险公司对价值产品已有类似划分标准, 从其标准; 未作明确划分的, 则按照本指引附表说明进行区分。

第八条 按缴费类别, 银邮代理产品分趸缴和期缴两类产品。

第九条 按缴费期限和保障期限, 银邮代理产品趸缴产品按保障期限区分为“5年及以下” 、 “6-10年( 含) ” 、 “10年以上” ; 银邮代理产品期缴产品按缴费期限区分为“2-3年缴” 、 “4-9年缴” 、 “10年及以上” 。

第三章 费用分类

第十条 银邮渠道费用根据经济事项的性质分为“ 直接获取成本” 、 “ 间接获取成本” 、 “ 渠道共同费用” 三类。

第十一条 直接获取成本是指与获取保费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 具体包括以下列支内容:

( 一) 支付给银邮渠道外勤人员的基本工资、 社保、 工会经费及其他视同工资项目以及直接、 间接佣金( 或提奖) ;

( 二) 支付给银邮代理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同性质的费用;

( 三) 为推动业务开展对外勤、 客户的业务推广费用和各类活动费用, 如针对外勤进行的实物奖励, 为开展业务举办的诸如产品说明会、 客户联谊会、 理财沙龙等所发生的费用;

( 四) 内外勤人员内部培训、 会议费用以及对银邮机构人员的外部培训费用等;

( 五) 为银行提供时点存款等业务支持而发生的费用成本。

第十二条 间接获取成本是指与获取保费收入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具体包括以下列支内容:

( 一) 支付给银邮渠道内勤人员的基本工资、 社保、 工会经费及其他视同工资项目以及月度奖金、 季度绩效奖、 年终奖等奖金类费用;

( 二) 银邮渠道发生的招待费、 差旅费、 公杂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渠道共同费用是指为银邮渠道业务开展提供各项支持而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以下列支内容:

( 一) 开展广告宣传或业务推广等发生的费用;

( 二) 外部咨询费、 审计费、 诉讼公证费等;

( 三) 将部分业务环节交由第三方负责而发生的外包服务费, 如录单外包、 理赔外包、 客服外包等;

( 四) 银邮渠道发生或分摊到的职场费用、 折旧费用、 行政办公费用、 车辆费用、 IT费用、 单证印刷费用等其他未包含在上述费用科目中的费用。

第四章 重点费用科目规范

第十四条 手续费。 手续费是指保险公司就原保险业务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中介代理手续费。

保险公司应如实记录手续费、 佣金发生情况, 包括每张保单的保单号、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费、 手续费及佣金计算标准和金额、 中介机构名称等, 确保手续费事项发生的真实性, 做到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手续费及佣金信息一致。

保险公司应健全手续费价格形成机制。 遵循价值规律, 按照责、 权、 利对等的原则, 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手续费标准, 并严格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手续费率。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邮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 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外勤人员工资( 含提奖、 绩效) 和佣金。 银邮渠道外勤人员, 又称银邮专管员, 是指从事银行保险业务、 为合作渠道提供服务支持、 进行网点经营管理等工作但不直接面向个人展业的人员。 工资是指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或外聘人员的工资、 津贴等。 佣金是指公司就原保险业务向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的佣金。

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银邮专管员入离司管理、 考勤管理及绩效考核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严禁通过虚挂人头等形式虚列工资费用。

银邮专管员工资中基本工资及固定津贴部分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专管员套用职级及职级变动必须有相应真实、完整的考核资料为依据。 银邮专管员绩效工资、 奖励部分必须有经地市级及以上保险机构批复的发放标准、 奖励方案等作为依据, 并且有相应的保费收入等明细清单。

保险公司应通过转账方式实行银邮专管员工资与佣金集中支付。 应明确唯一银行账号作为工资、 绩效及奖励费用的收款账号, 严禁一人名下拥有多个工资账户的行为。 不得采用虚增业绩或编造奖励方案等方式套取费用, 对银邮柜面销售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或变相激励。 不得收缴银邮专管员工资卡进行集中管理和资金二次分配。

第十六条 会议费和培训费。 会议费、 培训费是指按规定标准用于召开各种会议或开展培训的费用, 包括会议住宿费、餐费、 场地租金、 交通费、 文印费、 材料费、 授课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 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参会人员考察、 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保险公司应制定会议费管理办法, 在全年预算中应对全年召开会议的数量及总金额单独编制预算, 有明确的预算控制。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制定会议计划, 内容应包括会议的召开目的、 内容、 日期、 地点、 日程安排、 拟邀请的参加人员名单和详细的费用预算等。

公司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应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如公司有相应管理系统也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管理。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方案( 包括培训对象、 培训方式、 师资或承办机构、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地点、 费用预算等) 拟定与审核、 培训活动过程、 培训费用使用情况等内容。

每次培训对应一份档案, 应按照培训活动先后顺序编制, 采用连续编号方式管理。 对于单次培训活动开支在1万元( 含) 以上的, 培训开幕和闭幕等重点环节应当以视频形式进行记录,并纳入相应培训档案留存备查。 培训档案的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

报销会议费和培训费时, 必须能够区分会议和培训对象( 内部各渠道、 内勤、 外勤、 银行、 其他中介机构、 客户等)并分类统计金额。 会计凭证后应附有会议或培训通知、 会议议程及相关安排表、 签到表( 应包含部门或机构、 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 会议现场照片( 打印件, 不同角度至少三张, 能清晰显示地点、 会议或培训名称、 与会者) 。 涉及住宿的, 需留存住宿酒店名称和住宿人员名单。 委托第三方承办会议的,还需附有公司与承办机构双方签章确认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业务推动费。 业务推动费是指以业务推动为目的, 针对外勤人员或客户开展有关活动发生的业务费用, 如对外勤制定的活动方案、 对客户举办产品说明会、 理财沙龙等。

保险公司应事先制定相关方案, 需明确方案的目的、 形式、 费用标准、 预计金额等内容。 报销时需要附上活动方案作为附件, 同时需提供达成表( 包含活动对象、 方案内容、 方案金额的明细表单, 并需主管签字) 、 个税代扣代缴表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咨询费。 咨询费是指保险公司因经营及管理需要而购买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咨询费应当按照一个事项对应一份协议的原则签订咨询协议, 事先提交申请并保留公司内部审批记录, 申请内容包括咨询业务目的、 预计金额、 咨询方资质等内容。 咨询内容应当与公司的业务经营相关, 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 提供咨询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报销时需提供付款申请审批记录、 发票、 协议、 咨询报告、 评级报告或对方单位的费用结算依据等凭证和支持性文件。 如咨询报告、 评级报告不宜装订入凭证的, 应进行编号后妥善保管备查, 并在凭证附件中提供封面页、 签字及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保险公司在从事业务宣传、 推广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报销金额在1万元( 含) 以上的业务宣传费应提交事先内部申请审批记录, 申请内容包括签订的合同、 拟进行的宣传活动说明及合作供应商。 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 应留存广告成品或活动场景的照片备查。 业务宣传用品必须与业务宣传活动直接相关, 不得借业务宣传礼品名义变相赠送礼品或给予客户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保险公司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保险公司应明确招待程序、 费用审批要求等内容。 会计凭证中应附经办人员申请和部门负责人确认的审批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杂费、 电子设备运转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公杂费是指用于购置各种公用杂物的费用。 电子设备运转费是指为保证电子设备软件和硬件正常运转所支付的费用。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较短( 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 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用具物品。

涉及上述三项费用的物品, 原则上应确定由地市级及以上保险机构专门部门集中采购、 编制清单, 并确立入库登记制度, 其他部门和下级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领用。 若确因工作需要由其他部门采购的, 应经地市级及以上保险机构分管高管及以上层级人员审批。 对低值易耗品要采用合适的摊销方法, 加强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保险公司员工出差期间产生的往返交通费、 住宿费、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相关差旅通知、 差旅申请审批文件或其他差旅事项证明文件。

差旅费的报销人员应是保险公司的员工, 不得为银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 本科目包含银邮渠道发生的职场费用、 折旧费用、 行政办公费用、 车辆费用、 IT费用、 单证印刷费用等其他费用。

不得将直接对客户、 银行发生的, 其他用途明确的费用计入本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指引未列明的科目, 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据实列支使用。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逐步建立完善全面费用预算管理, 对费用支出实施预算控制。 应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按照业务渠道、 险类、 项目等分别编制、 下达费用预算, 并实现对银邮渠道的独立核算。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费用管控力度, 明确各级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关于费用管理的职责分工。

( 一)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费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 二) 财务部门对财务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分管高管人员负领导责任, 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 三) 费用发生部门对费用发生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分管高管人员负领导责任, 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 四) 内审、 合规部门应加强对费用管理的日常检查, 其分管高管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费用审批和报销流程,对费用的预算计划、 报销审批流程、 系统记录建立明确的制度。 费用报销应设定不同审核层次, 具体规则由公司自行制定。 报销单上应至少包括经办人、 经办部门( 机构) 负责人、审核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财务人员的签名。 同一经济事项的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拆分成多笔支出。

第二十八条 费用实行集中支付原则。 费用原则上应由省级及以上保险机构使用费用专户直接支付, 不得在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的费用账户中支出银邮渠道专属费用。

费用实行零现金支付原则。 公司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费用, 支付对象应与发票开具单位以及相关合同或协议所列明对象一致, 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费用。

( 一) 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 以及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无法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 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 二) 保险公司应通过限定金额、 途等措施管控员工费用垫付行为。 发生员工费用垫付情形的, 费用报销人须提供刷卡小票或微信、 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系统转账记录截图等其他
转账凭证。 相关记录的支付对象原则上应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

确实存在无法按本条要求进行支付结算情形的, 必须经地市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以上层级机构的高管人员书面批准。

第二十九条 费用报销必须具备以下单据:

( 一) 费用报销单;

( 二) 发票或符合规定的收据;

( 三) 支付凭据( 由上级公司集中支付费用的情形除外) ;

( 四) 本指引确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报销事项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费用分摊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费用分类、 险种分类、 分摊因子进行银邮代理产品分险种费用分摊。

第三十一条 直接获取成本中能明确到险种的费用( 如“ 外勤直接佣金” 、 “ 手续费” ), 应直接分摊至险种。 不能明确到险种的费用, 以分险种的直接佣金占比或手续费占比为子进行分摊。

第三十二条 接获取成本中内勤人力费用按照分险种的手续费占比分摊。

第三十三条 其余费用( 如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 公杂费等) 按照上述所有以佣金占比、 手续费占比分摊后的费用( 除培训费、 会议费) 的加权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 填报要求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认真填写《 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核算表》 ( 附件3), 并以正式公文和EXCEL子文档两种形式, 于每年7月底前向广东银保监局报送上半年累计值, 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经最终财务核算的累计值。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标准对银邮代理产品进行分类。 当年累计新单保费大于规定金额的人身保险产品( 附加险一律并入主险计算保费) , 应填写《 产品信息明细表》 ( 《 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核算表》 之表2)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对照本指引要求及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调整预算管理办法、 完善财务管控流程、 改造IT系统, 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 准确性、 合理性。

对于分支机构没有权限获取的数据, 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 取得总公司支持, 确保按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填报时应注意各项数据之间的匹配性, 例如保费数据应与佣金手续费对应, 避免出现有保费收入但无佣金手续费, 或反之的情况。

保险公司在报送半年度累计值和年度核算值时, 应以财务数据为准( 并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口径一致) , 可配合采用业务系统数据进行分拆。

对于主险和附加险不属于同一险类的情况, 如果对应的手续费、 直接佣金能够分拆, 则主附险按各自险种分类填写相应保费、 手续费、 佣金等数据; 如果不能分拆, 则全部计入主险进行险种分类和填报相应数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银邮渠道费用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事项, 并持续推动渠道费用合理列支。 每年度对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合规检查或内、 外部审计, 并结合分险种费用核算结果进行分析回顾形成专项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析费用控制完成情况, 与产品定价假设和预算下达情况进行对比, 与历史情况的比较, 并从中分析寻找差异原因、 判断未来费用趋势以及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底前以正式公文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 将专项报告上报广东银保监局。 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广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201911日起施行。

附件:

1.人身保险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分摊因子表

2.人身保险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报销入账附件要求

3.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核算(excel 表)

附件1: 人身保险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分摊因子表

序号

费用科目名称

口径要求

分摊因子

1

内勤基本工资及其他

内勤人员固定工资、社保、工会经费及其他视同工资项目

手续费占比

2

内勤奖金(月、季、年终)

内勤月度奖金、季度绩效奖、年终奖等奖金类费用

手续费占比

3

外勤基本工资及其他

外勤人员固定工资、社保、工会经费及其他视同工资项目

手续费占比

4

外勤直接佣金(提奖、绩效)

根据产品佣金率、奖金率获得的直接佣金或绩效工资

直接分摊

5

外勤间接佣金(提奖、绩效)

直接佣金、绩效工资以外的诸如管理津贴、年终奖等不能直接分到产品的佣金、奖金部分

直接佣金占比

6

银行手续费

支付银行的手续费

直接分摊

7

业务推动费

对外勤或客户的活动费用,如针对外勤进行的活动方案、对客户举办的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理财讲座等。符合科目8培训费、科目9会议费费用定义的除外

手续费占比

8

培训费

员工内部培训,如职工教育经费、内勤/外勤培训费等,以及对银行人员的培训费用

手续费占比

9

会议费

内外勤员工会议费用

手续费占比

10

时点存款成本

为支持银行时点存款发生的费用成本,此项费用为虚拟费用,不一定体现为真实成本。即公司内部考核中所列明的成本金额,或者按照市场资金成本估计得到的数值

手续费占比

11

差旅费

包括市内交通费、国内差旅费、国外差旅费等

费用加权比例

12

业务招待费

为满足业务经营需要发生的招待费,如机构间交流、同业交流、对外业务招待费用等

费用加权比例

13

公杂费

办公用品、非单证印刷费、办公杂费等

费用加权比例

14

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推广费等

暂不分摊

15

咨询费

咨询费、审计费、诉讼公证费等

暂不分摊

16

外包服务费

指业务方面的外包服务费,如录单外包、理赔外包、客服外包等,如有服务类外包(如行政外包)请放在其他行政费用,并进行简要说明

暂不分摊

17

其他

其他项包含银邮渠道发生的职场费用、折旧费用、行政办公费用、车辆费用、IT费用、单证印刷费用等其他未包含在上述费用科目的费用,对客户、银行发生的费用除外

暂不分摊

 

附件2:人身保险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报销入账附件要求表

序号

费用科目

附件要求

1

内勤基本工资及其他

工资通过手工计算操作的,需人事部提供的薪资表,及相关责任部门签字(如人事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及分公司领导签字);工资通过系统操作,自动流转至财务生成凭证的不需要此附件

2

内勤奖金(月、季、年终)

同上

3

外勤基本工资及其他

同上

4

外勤直接佣金(提奖、绩效)

佣金通过手工计算操作的,应附绩效、奖励核算表,核算表应列明绩效、奖励核算过程,并与绩效、奖励业务台账核对一致。佣金通过系统操作,自动流转至财务生成凭证的不需要此附件

5

外勤间接佣金(提奖、绩效)

同上

6

银行手续费

合同或协议、收到的银行中介手续费发票、业务部门提供的分银行渠道的明细表(财务部经理及银邮渠道领导签字确认);如发票滞后,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用业务系统数据预估计提

7

业务推动费

(1)对外勤的业务推动费用:报销时需要附上活动方案作为附件,活动方案内容包括活动目的、形式、费用标准、预计金额等内容。同时需提供达成表(包含活动对象、方案内容、方案金额的明细表单,并需主管签字)、通过佣金形式发放代扣的个税表等支持性文件

(2)对客户的活动方案:如对客户进行产说会及其他理财讲座等,需要会议通知、参会人员说明、会议议程及相关安排表、签到表、联系电话等信息、会议费发票;如对客户进行实物奖励,需要购买的实物发票、活动方案(明确奖励原则及标准)、签收表、由客户自行缴纳或公司统一代缴个税表。

8

培训费

需要培训审批表、培训通知(必须包含培训内容、参会人员说明、时间、地点等)、培训议程及相关安排表、签到表(必须包含部门或机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票、培训现场照片(打印件,不同角度至少三张,能清晰显示地点、培训名称、主讲人、与会者)、住宿酒店名称和住宿人员名单。委托第三方承办会议的,还需附有公司与承办机构双方签章确认的书面协议。

9

会议费

需要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必须包含会议内容、参会人员说明、时间、地点等)、会议议程及相关安排表、签到表(必须包含部门或机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会议费发票、会议现场照片(打印件,不同角度至少三张,能清晰显示地点、培训名称、主讲人、与会者)、住宿酒店名称和住宿人员名单。委托第三方承办会议的,还需附有公司与承办机构双方签章确认的书面协议。委托第三方承办会议的,还需附有公司与承办机构双方签章确认的书面协议。

10

差旅费

国内/国外差旅费:需要相关差旅通知、差旅申请审批文件或其他差旅事项证明文件、往返出差地车票、当地的交通费发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含住宿明细)。

11

业务招待费

发票、经办人员申请和部门负责人确认的审批记录

12

公杂费

发票及发票明细、相关审批记录

13

业务宣传费

公司内部申请审批记录(申请内容包括广告计划目的、预计费用、策划方案等),合同或协议(如有)、发票及发票明细

14

咨询费

付款申请审批记录、发票、协议、咨询报告、评级报告或对方单位的费用结算依据等凭证和支持性文件。如咨询报告、评级报告不宜装订入凭证的,应进行编号后妥善保管备查,并在凭证附件中提供封面页、签字及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复印件。

15

外包服务费

合同或协议、发票、明细(或分摊表)

16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