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管理,落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风险责任,根据《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开展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明确2名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以下简称风险责任人)。
二、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责任内容、资质条件、履职和培训要求、信息报告和处罚事项等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行政责任人可由《通知》中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兼任。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将风险责任人相关信息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本通知附件。
四、养老保险公司等其他保险资金受托管理人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