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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5]22号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为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计量原则和计量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四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一)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二)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即控制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三)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第二章   计量原则

 

第六最低资本的计量应以风险为基础,涵盖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

第七最低资本的计量应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反映各类风险之间的分散效应。

第八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模型和参数,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在险价值(ValueatRisk)法,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监管评价法。

第十一条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不包括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不计提根据保险合同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所对应的最低资本,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通过特定安排导致其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和风险特征与正常情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保监会可以调整其最低资本要求,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   计量方法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规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并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计算公式如下:

\(MC*=\sqrt{M{{C}_{Vector}}\times {{M}_{\text{Co}rr}}\times MC_{Vector}^{\text{T}}}-LA\)

其中:MC*代表量化风险整体的最低资本;

MCVector代表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行向量;

MCorr代表相关系数矩阵;

LA代表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调整。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MCVector由(MC寿险保险,MC非寿险保险MC市场,MC信用)组成,其中:

MC寿险保险为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非寿险保险为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

相关系数

MC寿险保险

MC非寿险保险

MC市场

MC信用

MC寿险保险

1

0.18

0.5

0.15

MC非寿险保险

0.18

1

0.37

0.2

MC市场

0.5

0.37

1

0.25

MC信用

0.15

0.2

0.25

1

 

第十六条再保险公司MCVector由(MC寿险再保险, MC非寿险再保险MC市场, MC信用)组成,其中:

MC寿险再保险为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非寿险再保险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Corr如下表所示:

相关系数

MC寿险再保险

MC非寿险再保险

MC市场

MC信用

MC寿险再保险

1

0.18

0.5

0.15

MC非寿险再保险

0.18

1

0.37

0.2

MC市场

0.5

0.37

1

0.25

MC信用

0.15

0.2

0.25

1

 

第十七条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应当考虑损失吸收效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LA=Min(M{{C}_{PL\And UL}}\times \beta ,L{{A}_{UB}})\)

其中:

(一)MCPL&UL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计算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_{PL\And UL}}=\sqrt{MC_{Market}^{2}+2\rho M{{C}_{Market}}\times M{{C}_{Credit}}+MC_{Credit}^{2}}\)

MCMarket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Credit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Market与MCCredit的相关系数,ρ=0.25。

(二)β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调整比率,计算公式为:

\(\beta =Min(0.4,0.2\times L{{A}_{UB}}/M{{C}_{PL\And UL}}+0.042)\)

(三)LAUB为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上限,计算公式为:

LAUB = Max(PV基础-PV下限,0)

PV基础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基础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

PV下限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附件1规定的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限重新预测的现金流,采用基础情景下的折现率评估的现金流现值。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计量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计量逆周期附加资本。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认定标准及其附加资本要求,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应当计量附加资本,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参照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