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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实践标准: 人身保险内含价值评估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完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简称“适用业务”)。 三、保险公司须遵循本标准进行内含价值的评估工作。对使用近似方法或公司认为适用的其他方法处理的,差异不能超过重要性上限。重要性上限对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分别是内含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与一千万较大者,新业务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与一千万较大者。如使用与本标准有差异的方法,须予以明确说明。 四、内含价值的评估应系统地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精算原理,并考虑相关因素的约束。 五、不同产品的评估结果应能反映不同产品特性、利润贡献和资本要求的差别,不同评估时点的结果差异应能通过公司的经营策略、业务构成、经营成果等来解释。 六、在整体框架和原理合理的前提下,内含价值评估应在技术层面上可操作。   第二部分 目的及使用 七、内含价值评估的目的,在于帮助理解保险公司的价值及其变化,并对公司发展基础的稳健性、可持续性和盈利能力进行衡量。 八、内含价值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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